地缘经济: “地缘经济”新形态的涌现,发展新地缘经济的认识前提与条件约束
在我国发展改革曾经获取的系统性红利,即“人口(劳动力)红利”“WT0(市场化)红利”基本得到释放并相继递减之后,新一轮红利,将生成于生产要素的空间流动与配置领域,可称之“地缘经济红利”。它与“大国内需”的扩展相关联,将作为我国新时代重要发展红利而亟待释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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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、“地缘经济”新形态的涌现;近年来国内外出现的如下经济现象,可以被归结为地缘经济的新形态:
1、“现代供应链”经济及“去中心化”经济
一是跨地域、跨行业整合生产节点,通过分工制造、工贸合作、离岸外包等方式,形成“无缝”衔接、持续运行的链式供应流程。这种业态在现阶段,以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最为典型。
二是进行“分布”式、“网点”式生产,形成明显“扁平化”“去中心化”的跨地域生产系统。这种经济业态,以光伏发电供电、货物网供网购、物流分装配送等领域较为典型。此外,那种生产者与消费者合一的所谓“产消者”现象,也成为“分布”式经济的最新体现。
从地缘角度看,以上形态是地缘经济分工化、节点化、时序化的体现,是空间经济关系的新范式。值得指出的是,在这一经济类型中,“现代供应链”经济的安全性,往往受到国际地缘政治、外交关系因素变化的挑战,存在着因“非经济性断供”而发生“供应链断裂”的风险。近期美国政府对我国“中兴通讯(31.31 停牌,诊股)”等企业的“制裁”事件,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。
2、“大交通设施主导型”经济
即与高速铁路、高速公路、航空港等交通节点与枢纽,以及与大型人流、物流中心的建设运营相联系、相衍生的经济类型。其当前发展特点为,国内高铁线路及其运能快速增长、若干“米”字型新高铁“枢纽城市”加快形成,境内外“一带一路”沿线项目建设不断扩展,导致地缘经济,包括“临空经济”“临港经济”“枢纽经济”“沿线经济走廊”的不断创生。举近例如,随着珠三角地区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,包括广深港高铁、港珠澳跨海大桥的开通,将不仅加速粤港澳大湾区的“归核化”“一体化”,使作为地缘特征之一的“一小时经济圈”,迅即扩延至整个大湾区,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,也将导致相关城市间“集群”关系和互动强度的变化。
纵观世界,现代陆海空大流量、立体化、快捷化运载技术和物流能力的快速提升,加上信息通信和能源技术的新变革,使现代“大交通”因素对生产布局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,从而使传统生产布局“需接近原料产地或销售市场”的地缘“指向性”显著淡化。在这种条件下,国际地缘政治关于“海权”“陆权”孰为主导的传统论争,也日渐失去其历史价值。
3、“飞地经济”
“飞地”是一种特殊的人文地理现象,指隶属于某一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区毗连的土地。一般把本国境内包含的外国领土称为内飞地(enclave),外国境内的本国领土称为外飞地(exclave)。飞地的概念产生于中世纪,并作为地缘政治术语首次出现于1526年签订的“马德里条约”中。
在资本主义殖民扩张时代,“飞地经济”是一种地域范围大小不等,跨国界或跨国内行政区而设置,并一般由外来方主导投资与经营管理乃至行政管辖的经济形态。在我国现阶段,“飞地经济”已被赋予新的发展内涵。它主要指两个相互独立、生产力发展存在落差的地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,通过跨空间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开发,实现生产要素流动、互补和经济协调发展的一种区域经济合作模式。改革开放以来,它首先发轫于我国苏南地区,并成为一种日益扩展的区域实践。
秉持新发展理念,近来广东省政府做出决定,将与深圳市并不接壤的“深汕特别合作区”交由深圳方主导,并授权深圳市政府行使为期三十年的行政管理权,成为以“飞地经济”结成新型地缘关系的国内最新案例。
4、“功能、类型区”经济
即通过生产要素的“注入”和各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,形成不同经济功能的特定类型区域,如特别规划区、综合试验区、新产业功能区、自由贸易区等,使之发挥单一的或综合的示范、引导、辐射功能。近年来,这类功能区或类型区,作为地缘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,曾不同程度打破原行政区划条件(分拆、合并)而设立,有的则直接转化为“飞地经济”形态。它们作为一定区域的“发展极”,对于资金、技术和人力资源要素从较发达地区向经济腹地或欠发达地区的转移,对于不同区域间的产业结构调整,对于区域开放和国际经济交流的扩大等,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支撑和带动作用。
纵观以上各类经济现象,它们有的已形成常态,有的则初见端倪;有的看似经验范畴,实为新生事物,而有待走向成熟。作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地缘关系、新经济形态,它们在很大程度上,超出现有经济学教科书的解释,亟待以新的视角、新的逻辑去认识和把握。
第二、新地缘经济形态的属性特点;上述地缘经济形态,具有鲜明的时代属性与特点,主要表现在:
1、不同于过去论及的区域经济或空间经济范畴。传统区域经济学或空间经济学,一般是以观察毗邻地域或连续空间为观察前提和对象的;而新地缘经济,其地理空间并不受“连续、邻接”的限定,乃至主要对应或涉及在“非连续空间”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。
2、不同于以前相关经济学理论所揭示的经济现象。比如,以前理论所描述的“扩散”“外溢”“涓流”等经济现象,其过程与效应的产生自然而缓慢;所归纳的“聚集”“嵌入”等现象,则单向作用力强,接纳方常处于被动地位,等等。相对而言,新地缘经济现象,更多表现为生产要素或“产能”的交互、对称、多向和高频率的流动。不仅如此,新地缘经济以“共建共享”为特点,具备利益分配与协调新机制,乃至在资源流动、配置过程中,需要更多“顶层设计”,需要更好发挥政府“看得见的手”的调控作用。
3、不同于传统生产力流动中的要素关系。其区别在于,在新地缘经济中,一是信息(大数据)要素成为具“无距离”特性的“粘结剂”“催化剂”,在所有要素流动中产生越来越明显的替代和导向作用。二是地理几何距离对实体要素流动的阻滞影响已显著减弱,而所谓“时间距离”已转化为重要的决定因素。三是在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,不同经济主体间的地理几何关系,更多地转化为空间拓扑结构。从而导致,生产力流动中的要素关系出现新变化。
4、不同于当年有关“大循环”的理论模型。该理论实质是,输出具有规模和成本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,置换输入国内所需所缺的其他高品质、高技术产品,间接实现国内外两类资源间的“循环”关系;而新地缘经济形态,主要表现为要素间的“水平”流动与直接循环,表现为资本+技术的流动,或全要素化的“产能”输出。与此同时,也由于要素流动的成本与效益的“边界”清晰,可予以项目层面的直接观测与管控。
5、不同于以前要素流动所依托的技术背景。新地缘经济形态超越了传统技术背景,而与新时代信息通信技术(ICT)、互联网技术和“大交通” 技术设施的发展相联系。可以预期,它们将依托下一代“5G通信技术”“超级高铁与高速公路”“新能源”“特高压输电”“物联网”“区块链”等新技术,具有不断演进、升级的广阔前景。
综而言之,在全球范围内,上述地缘经济形态,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,体现出某些共同的属性,比如多边性(同时实现“一对多”和“多对一”的供需对接)、互动性(显示双向、对称的流动与配置作用)、有机性(具备内外部“产业生态链”特征)、激励性(利益机制可控与可调节)等,并由此成为新地缘经济的重要特征。
第三、发展新地缘经济的认识前提与条件约束;发展新地缘经济,作为理论,需要认识上的探索与突破;作为实践,需要政策目标与约束条件的设置。
1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看。当人口(劳动力)红利趋于消褪,当某些领域市场化改革出现一定“滞胀”,当“后工业化”“新(人口)城市化”进程任重道远,当“一带一路”建设方兴未艾,当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之际,以优化要素资源配置、改善地缘经济关系,激活和提振“大国内需”为着力点和新路径,形成改革新动能,获取发展新红利,具有相当大的现实必要性。
2、从党的“十九大”战略部署看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推动经济开放新格局,加强区域经济协调,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等,都从不同角度,与发展新地缘经济产生“交集”,从而为其提供了强大的逻辑背景、战略依据与政策导向。从现阶段实际出发,发展新地缘经济,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,可能会象雄安新区、海南自由贸易区建设一样,产生“举一反三”的示范效应,并从发展、改革、开放三个不同维度上展现叠加作用和综合影响。
3、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,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看。当某些局部领域,出现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发展、上层建筑阻碍经济基础(生产方式)演进之时,高度重视和发挥生产关系对生产力、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(生产方式)的“反作用”,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正确践行。这种“反作用”既包括经济行为,也包括政治行为或行政手段的运用。例如,突出“授权、赋能、增益”的政策设计理念,一方面,应扩大跨越“行政地理单元”的“功能类型区”试点,另一方面,不排除对试点成功区域予以“行政确认”,乃至采用行政区划、赋予行政管理权等手段的可能性。从而,打破社会生产力的地域性体制束缚,释放来自地缘经济的“聚变”或“裂变”潜能。
4、发展新地缘经济,需同时引导规范企业行为和地方政府行为。鉴于地缘经济多与基本建设、投资活动紧密相关,为此,应区分不同地域实际,针对要素流动和配置的具体诉求,一是要立足长远大计,防范短期行为,注意规划上“去伪存真”,防止经济上“脱实向虚”,做到精准施策;二是要防止任何地区违背新发展理念,进行盲目的、过度的和重复的开发建设;三是要通过调整淘汰,消除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存在的“产业园区开发泡沫”,以及相关的“GDP政绩泡沫”“债务泡沫”,使之走上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。四是要按照绩效评估状况,对已有“功能类型区”予以分类调整,通过增大政策措施、区划手段和利益机制的“软供给”,使它们已有效能得到提升优化,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发挥、释放更大的作用和动能。
5、为促进和规范新地缘经济发展,需要设定精准的支持前提和约束条件。应遵循新时代“五大发展理念”,体现经济社会更充分、更平衡发展的要求,坚持“问题导向”,运用资源最优配置的现代原理,全面考量和发展新地缘经济。比如,应设置有关地缘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,将有关的试点成功经验法规化并予以推广;应抑制不同地缘主体的“零和博弈”,力求形成相互间良性的“竞合关系”,实现相互利益的共同增进;应争取在不同微观经济主体利益未受“减损”的边际条件下,实现相关地缘整体利益的增进;应强调相关经济主体行为的“内部性”与“外部性”统一,实现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同向提升;应注意抓住区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,选择好战略部署与启动的最优“时间窗口”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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